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住建厅等三部门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徐相关单位,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4〕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次购房者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1、职工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就业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待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后,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省内开办异地贷款业务
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满足跨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我市实行在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政策。
1、职工在我市就业,在异地(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由我市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在异地就业,在我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账和贷款情况证明等材料,查验真实性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夫妻一方在我市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双方正常缴存办理贷款;
(2)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双方正常缴存办理贷款,需增加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名职工作为担保人或提供在我市的两证齐全的住房作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3)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单方(单身)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2)增加担保的规定执行。
三、放宽提取政策,扩大放贷规模
1、我市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不计现有住房套数,均可按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2、继续扩大放贷规模,力争年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2亿元,超出全年目标1-2亿元。
四、设区的城市争取实现统筹使用资金
目前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和中石油管道二公司等四家驻徐部(省)属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将机构调整到位,根据《通知》精神,要尽快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并实现辖区内统筹使用资金。
五、取消第三方收取的担保费
为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我市从10月22日起取消担保公司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收取的担保收费项目。
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1、缩短楼盘项目准入审批时间,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楼盘项目即时办理;
2、增设业务办理网点,启动城东营业部,实行一站式服务;
3、推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取消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复印件;
4、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实现与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联网,信息共享
根据《通知》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申请人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1、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各种政策咨询,创造条件设立网上服务大厅,开办网上提取、贷款初审业务。
2、全面开通短信平台,向贷款职工发送还款提示等服务项目。
3、加强对贷款协办员、房屋销售员等个人贷款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贷款受理、审批效率。
4、推行预约或上门服务。对业务量较大且比较集中的楼盘项目,及有困难不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的职工,应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意见如有不符按本意见实施。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